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
首先,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资格与资质 1996年,杨威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所修专业是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同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 2006年,杨威律师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 此外,杨威律师还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投资分析四门考试和《证券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一级证书》)和中国期货业从业资格。 业务专长: 公司管治与并购、资本市场、海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人事)关系和争议解决机制 主要业绩: 杨威律师曾担任过政府部门、国有全国性经济类报刊、国有大型事业单位、中央国有重点大型集团、地方大型国有企业等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非诉讼领域,杨威律师提供过法律服务实例:与国有事业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房地产;中外合资航空公司的设立;境外上市的公用公司并购境内企业的尽职调查;外商直接投资大型零售、批发商业企业;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采矿权;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业用地转让;广告侵权等。 在争议解决机制方面,杨威律师熟悉相关常设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曾分别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北京仲裁委员会代理过商事仲裁案件。在诉讼代理领域,杨威律师代理过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亦在各级人民法院成功代理过民事诉讼(一、二审)案件、行政诉讼(一、二审)案件和刑事诉讼(一、二审和抗诉二审)案件。在2006年初,杨威律师参加了铁道部兰州专案组调查有关证券犯罪的工作。在《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杨威律师代理过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的新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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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重大误解的规定包括:误解须由表意人因对事实误解而做出,涉及合同主要条款,且完全归咎于误解方本人过错。误解应影响当事人权益和义务,并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方可撤销或修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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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上限的合伙企业债务连带责任,且不得与合伙企业进行商业往来。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涉及公益的单位及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仅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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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三人合资企业资金未按时入账引发的法律诉讼,建议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建议采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依据合作协议或相关法规处理。若缺乏明确合作协议,务必搜集转账凭证、收支清单、音频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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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技术入股的情况下,合伙人通常以技术作为投资,成为公司股东。但在独立法人制度下,公司运营亏损和债务纠纷由法人实体承担。技术提供方虽将技术转化为公司财产,但不直接承担公司亏损责任。因此,合伙人不需要因技术入股而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