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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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结婚后父母所赠予给子女的房产分配问题,法律规定配偶并无享有权。只需赠予房产行为发生以后,父母明确表达出这栋房屋仅属于子女个人所有,就可以让此房产成为子女独有的个人财产,当婚姻关系破裂需要离婚时,此房产理应由儿子单独拥有,妻子并无资格主张对此房产予以分割。

若您父母已将其房产明确赠予您或直接登记在您的名下,则此房产即为您的个人私产。在面临离婚时,对方无法以此房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还需注意的是,假设这处房产实属您与您配偶婚后共同购买或是继承所得,则当面临离婚之时,该房产将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须依据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分割。在离婚前若已将父母赠予之房屋出售或转让他人,所获得之金钱亦将属于您的个人私产,不因离婚行为而归于共同财产范畴。

女方父母在婚期内赠予女儿的个人房产,在离婚时属于女方私产,男方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婚姻期间积累,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明确指定的一方财产及专用生活用品。财产分配由双方协商决定。

婚后,男方父母有权赠予男方房产,女方不一定享有产权份额。若男方父母明确表示房产仅赠予儿子,则该房产属于男方的个人资产,离婚时女方无权分割。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赠与时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此问题需具体分析。通常,男方自愿赠女方三金首饰,体现赠与合同的双方法律关系、诺成法律效力和无偿性质,属无条件赠与,非彩礼。但如按当地习俗,男方为缔结美满婚姻购买三金赠女方,则为附带条件的赠与,三金属彩礼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