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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有哪些构成条件

时间:2024.10.1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03人
律师解析:
寻衅滋事的构成条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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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寻衅滋事的条件是: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 以...... 更多>>
  •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 更多>>
  •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 更多>>
  • 寻衅滋事的构成条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 更多>>
王涛涛律师

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王涛涛律师,女,1985年2月出生,籍贯:江苏徐州,现住三河市区,联系电话13313264653,18632660845。2003年7月毕业于江苏省徐州市第一中学。2003年9月至2007年6月就读于吉林大学法学专业,2007年9月因学习成绩优异被保送至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生院国际法学专业,2010年6月研究生毕业,获得硕士学位。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律师职业资格证书,2010年7月至2011年11月在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实习,2011年12月获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执业过程中注重全方面发展,可以承办民事、商事、经济、行政及刑事等各个领域的诉讼及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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