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购买
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
产权时,再行分割。
已满五年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
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
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
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
夫妻个人财产的,则
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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