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案件当事人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书存在质疑时,其可以在法律生效日期后的六个月内发起再审请求。而这个再审请求的有效期限自法院向当事人发送最终裁决文书之日算起,直至再审申请人向上级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为止。值得注意的是,这个再审请求的有效期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时间,并不适应于中止、中断或延长等规定的调整和改变。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等。

民事诉讼再审期限为六个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其他条件。

民事诉讼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法定时限为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但若有新证据推翻原判决、主要证据虚假、支撑原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或审判人员存在不当行为等情形,当事人可在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