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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刑事责任认定是什么?

时间:2024.12.0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
第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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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刘德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学校法律咨询室主任,校专职法律顾问等职,现任职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工人大学法学课兼职教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疗纠纷驻场专家,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听证员,大连市西岗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大连市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刘德斌律师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理念,曾办理过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工伤、债务追讨、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商标权侵权、出国劳务、海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国家赔偿等众多诉讼案件,和谈判、调解、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等大量非诉讼案件,均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办理过的多个法律案例相继在大连电视台《法制新天地》栏目播出和《半岛晨报》、《大连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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