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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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即使婚后获得,也只是原房产形态的转变,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迁房产是否为双方共同所有。若是,则拆迁后的安置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安置房或补偿款在婚姻期间取得,但实为个人房产权益的转化。拆迁方给予安置房或补偿款,表明其基于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依据民法物权效力延伸理论,安置房可视为原房产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婚后拆迁安置所得房产,若原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则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若原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购房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则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需根据原房屋性质和购房资金来源确定。若无明确协议,则遵循上述原则判断。

拆迁安置房认定夫妻共同财产需视情况而定。如被拆迁房已是共同财产,则安置房也是;如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则按家庭人口分配时,另一方应有产权比例权益;如婚后扩建或添附,则新增部分也有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