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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模式与土地流转方式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4.10.30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转包分包纠纷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区别是:
1、功能与目的不同:转让,是把承包权还给集体,或赠与同集体其他成员,需要集体同意;
2、转包,是把自己的承包权转给别人,但自己还有承包权,自己与集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变;
3、出租,是把自己承包地的经营权租给别人,自己收租;
4、互换,是把自己的承包地与其他人的承包地换一下,以便集中耕地或其他目的。
土地流转方式有: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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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亚辉律师

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

卞亚辉,男,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现为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专业擅长:建工房地产、公司法律争议解决、民商事诉讼等。业务集中于建设工程全过程法律服务,重点包括招投标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转包分包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极为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执业经验: 1、诉讼领域: (1)作为主办律师,参与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市政工程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挽回1000万元的损失; (2)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数宗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的电缆管沟、桥梁、道路、房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市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科诚建建设工程(福建)有限公司、平原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新乡市光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了近500万元的工程款; (4)作为主办律师,代理郭某某与刘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郭某某败诉,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取得反诉胜诉,全部驳回对方的起诉; 2、非诉领域 (1)?作为主办律师,参与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市政工程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为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挽回1000万元的损失。 ?作为主办律师,办理新乡平原示范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针对索赔抗辩意见得到一审、二审、再审法院支持,挽回损失150万元。 ?作为主办律师,办理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一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中建八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现了300万元的工程款。 ?作为主办律师,代理郭某某与刘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营运车辆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诉讼,一审郭某某败诉,后历经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二审均取得反诉胜诉,全部驳回对方的起诉。 ?作为主办律师,代理河南中之联实业有限公司与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发回一审,判决支持河南中之联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驳回了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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