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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4.12.19 标签: 诉讼仲裁 诉讼管辖 阅读:1454人
律师解析:
指定管辖的适用条件为:
1、管辖权不明: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确定明确的管辖法院,即“无人应管”的情形;
2、有争议且协商不成:
依法几个机关同时均可以管,经过协商仍然没能确定管辖机关的情形;
3、不方便管:
因为客观或者紧急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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