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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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因自然人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的,其主张的人身损害赔偿之请求权的法定诉讼时限为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满三年后即告失效。然而在特定条件之下,如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无法克服困难而致使其无法及时行使诉权等因素的确存在时,诉讼时效应交由法院作出裁定是否得以暂停计算直至相关障碍得到解除之后再行恢复有效期。

在涉及人身伤害索赔之民事纠纷中,诉讼时效依法律规定为三年,此等期限自原告知晓或应理当知晓其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与其相应的义务人之日起算。然而,倘若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起诉时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原则上将不再予以保护;但如存在特殊情形,例如确因不可抗力导致对合法权益保护之实效被延误,人民法院也可考虑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可以因为法定事由而中断,也就是说,因为某些特定的原因,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会失效,等到这些原因消除后,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比如,受害者提出赔偿要求或者正式起诉加害方,都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这样就能保证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因为时效的限制而受到影响。

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这三年,是从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以及义务人是谁开始算的。在这三年里,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比如赔偿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

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在这期间,受害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让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损以及责任人是谁开始算的。要是需要鉴定伤残级别,那诉讼时效会从鉴定的那一天重新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