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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有什么区别

时间:2024.10.05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不具有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目的。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须要有伤害的故意;
2、行为对象。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伤害的对象一般是有特定关系的人;
3、客观行为。寻衅滋事罪对他人的身体伤害是无理由的。而故意伤害行为是故意实施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任何人都不得故意非法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否则一旦身体权益被损害者的伤情达到轻伤以上,那么一旦受害者以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法院起诉,那么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人,就有被法院量刑的可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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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少辰律师

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

窦少辰律师,专职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擅长民间借贷、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每年办理案件近百件,广受当事人好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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