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
代理人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人的证明;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公司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
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
董事、
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
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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