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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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现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明文规定,在借贷纠纷中,如借款合同未作出关于利息约定的具体阐述,则应被视为无息贷款。因此,在书写借据时,可以省略有关利息及违约金的条款。然而,若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的事宜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当事人无法就此达成补充协议,那么利息的计算标准便需参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

如果借款条款中没有明确说明利息和还款日期,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借据就自动无效。如果没有约定利率,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利息,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是,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此外,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需要给借款人留出合理的准备时间。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经常将诉状和利息数额一起提交。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应该明确说明具体的要求。而利息作为合法的收益,也应该详细解释清楚。在写起诉状时,建议原告详细陈述借款的详细情况,比如金额、期限、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期望收回的本息总和。这样可以帮助法院更好地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后续的审理和裁决提供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可在任何时间还款,贷款方可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若双方有口头协议或能确定还款期限,可依此计算利息。否则,借款人随时可还款,贷款方需给予宽限期。逾期时,贷款方可要求逾期利息,具体计算依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规。建议双方协商确定还款期限或寻求法律解决。

在执行借条时,若双方对还款期限有异议,应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债务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还款时间,债权方可随时催告,但需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借条未约定利息时,视为无息借贷,不得索要利息。借条未明确利率时,逾期利率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