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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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股权转让违规会带来法律风险和责任。如果没有经过核准就私自转让受限股权,或者转让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了关键信息,又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了他人的权益进行股权转让,这些行为都是违法的,相关交易也会被认定无效。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双方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程序合法,没有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二是转让方和受让方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是常见的情况,但不限于这些。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一般来说,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用非法手段订立、不严重损害国家、公众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有效的。但如果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各方利益,那么股权转让协议也是有效的,以确保股权转让合法合规,维护各方权益。

独特的债权类型在合同权利转让中具备特殊性: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权利,内容不明确的合同,已被作为质押品的权利,以及存在不确定性未来的合同债权,这些都可能成为转让的特定标的物,但交易需注意相关法律限制和风险。

债权转让中,全权授予时,原债权人与债务人解约,新债权人无权追偿;部分转让按比例行使。连带债权时,遵循连带原则。受让人成为新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可对新债权人抗辩,除非法律规定。内部效力上,债权所有权转移至受让人,提供债权证明及相关信息,附属权利如抵押权等随之转移。全权转让需经重新协商,不得二次转让,除非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