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暴力犯罪辩护精选解答 >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

时间:2024.09.08 标签: 刑事辩护 暴力犯罪辩护 阅读:999人
律师解析:
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种犯罪分子: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该类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作为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李政律师

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李政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法学知识渊博,从业经验丰富。善长于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医疗纠纷、执行异议类案件、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等。李政律师以负责求实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打官司、聘请顾问选择李政律师,你选对了。

立即咨询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