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1060条的规则来说要是欠债的人走了以后他的亲戚朋友都没人愿意接收他留下来的遗产,那这些东西就会给国家拿去做些有意义的事情,比如公益事业什么的;或者这个人走之前就是属于某个集体财产组织的一员的话,那他留下的遗产就会归那个集体所有了。

咱们就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一说法来说吧,按照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矩来,法律上说的是诉讼期限是3年,这是从你知道自己权益受损,或者说应该知道自己权益受损的那一刻起开始倒计时。然后,假如这时候债务人身亡了,那咱们这些债权人通常也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身亡的那一天再重新开始算起。

按照咱们中国的《民法典》第6903条的规定,假如说那个欠债的人突然死了,那他的担保期限也过了,但债权人没有在这段时间内去法院起诉他或者去找仲裁机构申诉,或者是连带责任保证的话,债权人又没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提出要他来负责这个债务,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名正言顺地不还钱。也就是说,如果那个欠债的人死的时候,担保期限已经过去了,而且债权人也没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那么保证人就可以用这条法律条款来摆脱自己的责任。

你要是这个债主子儿死了的话,他剩下的那点破烂就得用来还他活着时候欠下的钱。你听好了,这是依照咱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说的,如果这个人一分钱都没有留下给谁继承或者没人给他送东西,那这些遗产就是咱们的,可以用来搞公共事业;但是,如果这货生前还是集体所有制组织里的一员,那他的财产就是那个组织的。所以,债主子儿那个破烂,咱们得先用它来把债还了再说,然后剩下的部分才会按规矩办。

其实很简单,那个得到遗产的人应该用所有遗产的真实价格来偿还这个债主必须支付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别担心,有时候遗产可能不够还款,那么那些接受遗产的人就不用担负超过遗产价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想要自己出钱还那部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如果有人是自愿选择背锅更多的债务,那他们也不能反对。当然,要是有人放弃了遗产,那么他们也就免除了还债这档子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