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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6.04.28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有限公司股东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但是经常会在转让价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达成目的。
二、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
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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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芬芳律师

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

戴芬芳律师,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西湖分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总工会职工法律服务团成员。自2013年执业以来,戴律师深耕民商事争议解决及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经验和系统化的法律思维能力。 戴律师专注于股东纠纷、公司治理、合同纠纷、股权架构设计及企业(含一人公司)法律顾问服务,尤其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她不仅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拥有基金从业资格、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形成“法律+管理+心理”三维一体的复合型专业能力,善于从商业逻辑与人性维度出发,精准识别争议本质,设计务实、高效的解决方案。 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戴律师为多家杭州、金华、宁波、温州等地的拟筹建公司提供股权结构设计、章程定制、治理机制搭建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平稳设立并规范运行。她为杭州某一人公司(OPC)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服务,涵盖公司形式选择、财务混同风险隔离、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关键环节,系统性保障企业在快速发展中的法律安全与治理稳健。 在争议解决领域,戴律师代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重大商事案件:如代理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处理浙江台州海域使用权转让款回收项目,通过谈判方式历时一年完成清收,涉及标的额逾八千万元;代理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浙江化工公司追偿权纠纷,涉案标的额一千余万元,取得良好诉讼及执行效果;在湖州某借款合同纠纷中,执行无果后另辟蹊径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成功追缴股东出资款,历时两年为客户挽回数百万元损失。 戴律师以“忠君之事,互利共赢”为执业信条,注重以终为始、价值创造,深受客户信赖。其服务的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续约率达92%以上,客户涵盖金融、制造、科技、贸易等多个行业。她以系统性风控方案与极致务实的服务风格,持续为客户提供高效、精准、可落地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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