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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是哪些

时间:2024.09.2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发生重大伤亡安全事故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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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尚昱律师

湖北卓日律师事务所

拥有7年执业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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