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名誉毁谤精选解答 > 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时间:2024.10.1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138人
律师解析:
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是指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
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 不是的。有些情况下,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的名誉受损,但是有些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只要内容真实,无诽...... 更多>>
  • 有下列情况下具有违法阻却性,不成立对名誉权的损害。 一是实施新闻报道和正当的舆论监督。 二是行为人引用已经公开的权威报道,并且有理由相信该报道内容真实性的。 三是公正评论...... 更多>>
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