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张国,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多年来专业从事企业相关法律业务及合同纠纷法律事务。曾为几十家企业提供过常年或专项法律服务,包括企业设立、股权设计、并购重组及挂牌上市等。张国律师的优势是可以综合利用法律、财务及税务等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经济领域的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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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程序的前置条件主要是公司受到了损害,也有的是股东受到了损害,这个并没有要求,一定是以损害公司利益为前提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指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的名义起诉的。监事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由持股股东以公司名义提起,旨在维护公司权益。公司虽非主体,但需配合。若有相同诉求的其他股东,可成为共同原告。此诉讼针对公司内部人员不当行为或权益受损情况。特殊股东在公司无法自我维权时,代为起诉。公司设立等纠纷由注册地法院审理。

公司是属于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发现这种情形时,是可以起诉侵害人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是以公司为主体诉讼的,股东代表诉讼代表的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