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的管辖范围包括哪些领域1.在我国,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相关刑事违法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一直遵循着犯罪行为发生地与犯罪结果发生地两地公安机关共同承担的原则。然而,特定情况下,由于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其它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对这些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做出了特殊规定,所以应以具体规定为准则。

虚开增值税发票有以下认定标准:没有货物购销,或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有货物的购销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是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金额不实的增值税发票的这种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中国司法实践中,针对虚假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有两个要点:一是涉及的数量与金额门槛,即开具虚假发票超过一百份或累积金额达到四十万元人民币;二是对于有严重违法记录的个案,即使未达到金额标准,如五年内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再次犯罪也将被立案追诉。

法人虚开发票或相关税务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轻则三年以下监禁并罚款2万至20万;情节严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5万至50万。金额巨大或情节特别恶劣者,可能面临十年至无期徒刑,没收财产;骗取国家税款情节恶劣者,最高可判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