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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12.09 标签: 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责任 阅读:860人
律师解析:
适用强制医疗制度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行为要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应为适用强制医疗制度的行为要件。
2、适用对象。“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制度适用对象方面的要求。
具体分解来看,满足该要求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适用对象须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且依法也无需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第二,该对象是否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发生在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之后。
3、危险性要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则规定了强制医疗制度的危险性要件。
具体可通过如下表征进行认定:
其一,该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性质、采取的方式与手段、侵害的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或程度等情况;
其二,该精神病人的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疾患之性质与状况、过往危害社会行为纪录等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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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斌律师

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

刘德斌律师、黑龙江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中共党员,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任中等职业学校法律课教师,学校法律咨询室主任,校专职法律顾问等职,现任职于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大连工人大学法学课兼职教授,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医疗纠纷驻场专家,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听证员,大连市西岗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大连市西岗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刘德斌律师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法律思维严谨,工作作风扎实。其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理念,曾办理过医疗纠纷、婚姻继承、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劳动工伤、债务追讨、侵权赔偿、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商标权侵权、出国劳务、海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国家赔偿等众多诉讼案件,和谈判、调解、知识产权保护投诉等大量非诉讼案件,均收到良好的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其办理过的多个法律案例相继在大连电视台《法制新天地》栏目播出和《半岛晨报》、《大连晚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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