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减刑的程序如下:
一、由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对于判处
缓刑的,由
社区矫正机构与提出书面意见;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
二、法院受理后进行审查。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减刑建议书;
终审法院的
判决书、
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罪犯确有悔改或者
立功、
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作出裁定。法院要自收到减刑建议书起1个月内审理完毕作出裁定;对于无期
徒刑、
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案件,由于案件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1个月。
四、法院作出裁定后,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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