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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要约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时间:2025.05.30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1010人
律师解析:
首先,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其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再次,出现竞争要约不受上述期限的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最后,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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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购要约的期限是三十至六十日。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收购人不得降低收购价格;减少...... 更多>>
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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