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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不发货如何申请三倍赔偿?

时间:2025.05.23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391人
律师解析:
网购商品,商家不按照约定时间不发货的,不属于欺诈,属于违约,消费者可以主张违约赔偿,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三倍赔偿
但如果卖家在明知没有货物,也没有意向补充货源的情况下,仍然进行售卖,就属于提供虚假信息,需要承担“假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中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是否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是否骗消费者借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是否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判断经营者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故意。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管故意,但是从文义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表明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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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律师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资深合同专业领域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领域尤为见长。 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其他职务: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委员 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获得的荣誉: 1、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2023年“年度公益人物” 2、2024年荣获**浙江省委会直属第三联合总支部“优秀会员” 3、2024年荣获杭州市安徽商会公益爱心奖 4、杭州市安徽商会2024年度“优秀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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