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土地补偿费。例如:征用耕地的,按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到10倍来算;
2、
安置补助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一般是按征用耕地的面积来算;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通常是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来确定。
法律依据:
《苏州工业园区企业用地回购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经济补偿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需要改变土地利用用途的,其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二)对闲置用地的,按《苏州工业园区闲置土地处置暂行办法》认定处理;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其建成部分的土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等的补偿,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空置部分的补偿按《苏州工业园区国有建设用地利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三)对淘汰落后产业并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的,在城镇规划区外的按收回时点的市场评估价确定,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定;
(四)对出让土地使用年限已到期的,其土地依法收回,建筑物、构建物等由企业自行拆除或由园区土地储备中心按其残值评估补偿;
(五)对企业主动申请要求回购土地和其他需要回购土地的,按收回时点的原批准用途的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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