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可以坐高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强制措施,嫌疑人在取保候审之后必须要
保证随传随到,不能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如果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有正当的必须要暂时离开居住地的情况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批准,批准通过,才可以暂时离开所居住的县市。
一、取保候审去外地报备流程:
1、向作出
取保候审决定的执行机关进行报告,如实说明去处、理由;
2、在得到执行机关的批准后,就可以携带相关的批准文件和本人的证件去外地。
二、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1、缴纳了
保证金的,可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全部保证金或者部分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
2、对于提供了保证人的,若是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可以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要求更换保证人,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
3、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外出(离开市、县)
情节严重的,或因为外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
变更强制措施为
监视居住,或者予以
逮捕。
四、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1、故意实施新的
犯罪的;
2、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打击报复、恐吓滋扰
被害人、证人、鉴定人、举报人、控告人等的;
5、经
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