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律对非法手段获取口供和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剔除制度。要求法官、检察官和侦查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公正,仅采纳能证明嫌疑人或被告罪行及其严重程度的合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流程:启动程序,法庭初次审查,控方举证,双方质证,法庭裁决。过程中,非法手段如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以及暴力、恐吓等不合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词或被害者陈述,必须无条件排除。

诉讼过程中,非通过侵犯他人权利或违反法律获得的证据均为有效。检察院在证据不足时可决定不起诉,即被告未被判定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曾指出,此类不起诉决定视为无罪,如期间有羁押需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检察院可根据案情采取不同措施,需行政处罚或罚没等,应提出检察意见交由有关机关处理。不起诉决定需备案并公开宣告,记录全过程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单位,如被限制自由应立即宣布恢复。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等环节。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或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依法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包括启动、法庭初步审查、控方证明证据合法性、双方质证和法庭处理等环节。对于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供述,或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均应依法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