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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如何排除

邱* 云南-昭通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1.26 09:26:07 403人阅读

诉讼证据如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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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排除诉讼证据有着严格的法定情形和程序。对于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同样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必须排除的。
(2)在收集物证、书证时,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先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无法完成,该证据也应排除。
(3)刑事诉讼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排除非法收集证据的权利,但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会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审查,有疑问就调查,无疑问则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并继续审理。

提醒:当事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务必提供有效线索或材料。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14:03: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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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避免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二)收集物证、书证要符合法定程序,若不符合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要及时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
(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应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四)法院审查时,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要进行调查,无疑问则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5-11-26 12:11: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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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诉讼证据要按法定情形和程序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要排除。
2.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要补正或合理解释;无法做到的,该证据排除。
3.刑事诉讼里,当事人等有权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需提供线索或材料。法院审查后,有疑问就调查,无疑问则说明情况后继续审理。

2025-11-26 11:0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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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排除诉讼证据要依据法定情形和程序,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排除,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被排除,当事人等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需提供线索或材料,法院依情况审查处理。
法律解析: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必须排除。而收集物证、书证若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需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也会被排除。在刑事诉讼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院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但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审查时,若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就会调查,无疑问则说明情况后继续审理。若您在诉讼中遇到证据合法性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6 10:25: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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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除诉讼证据要严格依据法定情形与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几类应排除的证据。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都应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需补正或合理解释,无法做到的也应排除。
2.在刑事诉讼里,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法院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但要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审查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有疑问的要调查,无疑问的当庭说明继续审理。
3.为保障司法公正,当事人应积极收集非法取证线索,增强维权意识。司法机关要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遵循法定程序。同时,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与惩处,从源头上减少非法证据出现。

2025-11-26 09:35:5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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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是指行政诉讼主体提供到,用来证明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及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中具有违法成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诉讼证据的合法与否,是我国诉讼法学界对证据的基本特征,即“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通说之一,行政诉讼证据亦为其题中之意。我国对行政诉讼非法证据作为了缩小解释,并且有相当的灵活性,但同时也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主观考量和自由心证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含义可以作如下理解:非法证据主要是违反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或者其他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不得以非法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裁判的根据。非法证据的排除来源于英美法系,它是针对那些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应加以适用的证据,因基于人权保障或其他政策的考虑,或者为了防止不可靠的证人以及误导的证言影响案件裁判,而明确规定将其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而非法证据的排除又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通用的两种证明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之一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很短,但在诉讼程序中却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限制了行政被告方的取证权利,对防止滥用公权力利进行非法取证,规范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若干规定》的界定,判断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有两个:一是严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二是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基于这两个基本标准,《若干规定》第57条列举了九种具体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非法证据,第58条作为概括性的补充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上述非法证据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行政诉讼非法证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不合法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非法定主体收集或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主要表现为:一是生理上或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其意志的人所作的证言;二是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所收集的证据;三是非有关专家或技术人员制作或非司法人员依法提供的鉴定结论等。2、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便不能保证证据的合法性。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用以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包括《若干规定》第57条第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第62条第二款(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及其他情形。3、形式不合法的证据。这方面的非法证据主要是指在证据的形式审查中不合法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品;未依法办理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有关单位出具的未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据;被当事人或者其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等。4、通过非法权能取得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取得证据时运用的手段、方法和措施直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未经授权收集的证据。5、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审查属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显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即使这些证据在其他方面都是合法的)。6、其它违反行政诉讼规定的证据。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是指行政主体不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供的证据,或者是相对人(原告)及其他人提出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主要包括: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法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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