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回避的一般流程是怎样的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人民法院应于收到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并向复议申请人发放通知书。如果审判人员判断自身与该案件存在利害或其他关联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此等规则亦适用于书记员、口译员、鉴定师以及勘验人等各类工作人员。然而,涉及到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事项,将由审判长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最终决定。

回避分自我回避和当事人提出两类。自我回避是工作人员在法定情况下自觉退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提出回避请求,需在开庭前提出,紧急情况可在辩论结束前提出。被申请回避者需暂停工作,除非紧急情况。院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由院长决定,其他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应在三日内决定,异议可复议一次,期间被申请回避者需继续工作。复议决定也应在三日内做出并通知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审判人员如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应及时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制度同样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等,由审判长最终裁定相关人员的回避事宜。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的法定情形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案件有相关的利害关系,有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在行政诉讼活动当中,审判人员如果存在这些情形,一般都应该自行回避。

民事诉讼代理人回避申请时间是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在民事诉讼的案件开始审理之后,此时当事人是不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的,但是也是存在例外的,如果是回避事由之前当事人不知道的,此时也是可以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