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的情形包括主债权合同无效、债权人免除担保人责任、主债权消灭等。2、担保人为债务担保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偿还债务的责任。而担......
1、抵押权不能单独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签订借款合同是产生主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
1、担保函如果是法人单位签发的,担保函没有盖章和写日期的,担保函不成立,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2、担保函是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的一种文书,担保函一般是由银行或者其他具有......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获得法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擅长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建设工程纠纷等多种类型案件,并以办案认真、细致、耐心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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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与反担保的主要差异在于:担保中,原始债权人是实际保证人,而反担保则针对原始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中,原始债权人占主导,反担保则基于原始担保的有效性,且范围限于约定的担保形式。这些差异使得担保和反担保在实际应用中各有特点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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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有两种形式: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才需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保证则不同,它要求保证人和债务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共同分担债务,一旦债务人违约,保证人需立即履行担保责任。这两种保证形式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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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提保方会与相关当事人约定,如债务未妥善履行,提保人需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存在连带保证责任,指合同各方可能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对某债务的连带责任。这两种方式确保了债务的履行,维护了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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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责任人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则法院不予支持。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向上诉法院申请诉讼时效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