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到欠条诉讼时效抗辩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明确规定,作为债务责任方的当事人(亦可被称为欠款人)有权在法定时效期间届满之后,以不履行相关义务为由进行抗辩。此举意味着,若诉讼时效期间已正式结束,欠款人有权利主张适用时效抗辩条例,拒绝承担还款职责。但是,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进行裁判时不可自主适用关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我国《民法典》详细规定了无法提起诉讼时效抗辩的四种情况:一是请求立即暂停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排除障碍、消除危险;二是不动产和经注册动产所有权的返还请求;三是索求抚育、供养或扶养费用;四是法律明令禁止诉讼保护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那么权利人的请求很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案件都是存在着诉讼时效的,一旦过了诉讼时效,虽然还是可以进行正常的起诉,但是容易散失胜诉的权利。

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处理方法如下:法院先审查被告所提出抗辩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法院经审查被告所提出的抗辩理由以及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可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属于民事法律事件的一种,它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自身权利为依据,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所产生的后果是阻止了当事人所享有的的胜诉权。

二审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规定是:正常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要求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例如确实有新的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会造成影响的,法院将会视实际情况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