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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怎样处理?

时间:2025.05.02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并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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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艳律师

上海中联(昆山)律师事务所

苗艳律师,上海中联(昆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业务。代理多起刑事辩护案件,成功代理了不起诉案件、缓刑案件、自首辩护成功减刑案件、取保候审案件。代理多起离婚诉讼案件,尤其擅于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房产纠纷、公司股权等问题。代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利益,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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