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
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
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情节严重的,对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适用
童工的处罚如下: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
从重处罚。
2、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3、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
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
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
直系亲属给予
赔偿,
赔偿金额按照国家
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4、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
拐卖儿童罪、
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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