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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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侵权行为中,主要的责任承担人是具备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也就是通常说的“一般主体”。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明知他人要吸毒,仍然提供场地,属于故意行为。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者提供了吸毒的场地,无论是自己的、经营的还是租赁的。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社会秩序和公众健康。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首先,应当明确知晓他人有可能会进行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在此情况下仍然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场所供其使用;其次,主动发出邀请或者允许他人在自身所拥有的住所、宾馆、车辆等地进行吸毒活动;最后,对于他人实施的吸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并未采取任何有效的阻止措施。

关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这一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其定罪量刑标准通常见于该法典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在这类案件中,通常可以施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处罚,同时科以罚金作为附加刑罚。而对于情节较为恶劣者,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符合以下所有条件者方可认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首先,从主观角度看,本罪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因素;其次,在主体层面上,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潜在罪犯;再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须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具体行为;最后,从客体角度分析,本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公众的身心健康权益。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是否构成累犯准确的说,累犯并不成立这种情况。普通累犯,也称为一般累犯,通常是指由于触犯法律而受到过特定的刑事处罚,针对这样的情况,当刑罚结束或得到豁免之后,在法定时间范围内再次实施了某项罪行者。关于这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明确规定:一般累犯,是指那些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后的五年内,如果再次故意犯罪,但过失犯罪则不在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