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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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案件中的涉案人员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金额高达2千万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类情况已经被认定为“巨额”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因此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就其行为向社会缴纳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作为惩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千万,嫌疑人面临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和罚款。具体刑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比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犯罪人若积极悔过,量刑时可能会从轻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已经非常严重了,属于性质恶劣的范畴。 根据一般的刑法司法实践,这种行为通常会被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金额的罚款。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实就是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法规,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或者变相进行类似的操作,这对金融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集资三千万的,无论对于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都是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期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集资诈骗中,涉案金额过亿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犯罪者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如犯罪主体为公司或企业,除对企业进行罚金处罚外,相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也将受同样刑期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