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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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运输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它不仅对个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对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构成了威胁。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再次犯罪的人。对于运输毒品的累犯,法律规定将构成特定负担累犯,这意味着他们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法律对累犯的规定旨在表明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和坚定决心。毒品犯罪是社会的一大毒瘤,严重危害着人民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对于累犯,法律应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同时也可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总之,运输毒品罪行严重,累犯的规定彰显了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与坚定决心。我们应该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公民的教育和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

特设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为特定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黑团伙犯罪;2)前罪刑罚种类及轻重程度不受限制,可拘役、管制或单独立附加刑;3)无论前罪刑期执行完毕多久,再次触犯上述罪行即构成特设累犯。

特别累犯的形成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前后罪行须为特定类型犯罪;其次,对先前及新罪名的刑罚种类和程度无限制;最后,新罪行发生不受前罪刑期是否结束、是否获赦免等因素影响,且两次犯罪间隔时间不受限制。

特设累犯的构成要件:1)前罪与后罪必须为特定刑事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涉黑团伙犯罪;2)前罪刑罚种类及轻重程度不受限制,可拘役、管制或单独立附加刑;3)无论前罪刑期执行完毕多久,再次触犯上述罪行即构成特设累犯。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特殊累犯。尽管《刑法》未明文规定,但从第六十五条款可看出,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于累犯原则。特殊累犯作为累犯的一种,其年龄限制也应遵循十八周岁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