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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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的手段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犯罪的主观恶意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

广州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相关案件研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记录:对于犯罪性质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一般的量刑标准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情节恶劣导致伤者成重伤,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若是因为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或以特殊残忍手段使伤者在产生严重伤残后死亡,则将面临更加严苛的处罚,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故意伤害案件属于行政案件,公安机关会根据受害人的损伤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惩戒。如果受害人受到的伤害较轻,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能会受到行政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具体来说,如果是轻微伤害,且情节较轻,会被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会被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二级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是什么样的呢?首先,受害人需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案。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然后,公安机关会进行侦查工作,通过合法手段收集证据,以证明嫌疑人是否犯罪。接着,检察院会对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确凿,嫌疑人可能会被公诉至法院。最后,法院会公开审理案件,并对嫌疑人进行判决。在整个过程中,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扮演辅助角色,通常可以享受相对宽松的刑事政策。从轻或免于处罚都在考虑范围之内。在判决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从犯的具体作用。如果从犯的辅助作用较小,没有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只是提供了辅助,那么其刑罚可能相对较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