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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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判断主要看两点:一是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搞乱金融市场;二是未经批准就擅自集资,或以商业服务的名义吸纳资金。这些机构通常通过多种媒介大肆宣传,承诺还本或返利。他们常常大规模地从社会各阶层抽取资金。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量刑标准为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在集体犯罪中,单位会受到处罚,负责人和实施者也会受到惩处。

根据中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内,皆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刑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的相关条款。通常而言,若涉案金额达到一定规模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而当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非法集资诈骗罪中从犯的法律裁量标准对于集资诈骗行为中的从犯,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判决结果的具体衡量标准如下:首先,针对犯罪情节较轻者,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其次,若案件涉及数额较大的情况,罪犯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最后,如果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则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被没收全部财产。

涉及集资1亿的诈骗罪量刑标准若是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法规,便有可能被判以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附加罚金惩罚;而若涉嫌的是集资诈骗的行为,将会面临七年以上或直至终身的监禁刑罚,以及罚金或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