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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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入室抢劫被视为一种极为恶劣的抢劫犯罪形式。立案标准通常包含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未经允许而擅自侵入他人住宅;其次,实施了暴力行为、威胁恐吓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最后,必须具备实际的抢劫财务的行为。只要符合上述全部条件,无论抢劫数额的多寡,公安机关都将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入户抢劫行为被视作重大暴力性刑事犯罪。该类案件所涉及到的刑罚幅度范围广泛,既包括长期监禁(有期徒刑)、终身监禁(无期徒刑)乃至极刑(死刑),同时也有可能附加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具体的定罪量刑,审理机关将根据涉案情节、具体执行手法、对社会治安带来的破坏程度以及被告人自身的认错表现等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而深入地分析和评估。

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入户盗窃与抢劫行为均被归类为独立的犯罪范畴,且其量刑标准各不相同。对于入户盗窃之案件,我们通常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定罪量刑。

入室盗窃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构成既遂的罪犯会受到严厉的刑罚和经济处罚,包括长期监禁、高额罚款甚至没收财产。如果未遂,法官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来说,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对受害者的伤害、未遂的原因等因素,在基准刑罚的基础上适当降低50%以下。因此,对于任何试图入室盗窃的人来说,都应该意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后果,并且要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犯罪的行为。

在认定为抢劫罪时,我们将依据犯罪情节的复杂程度,如抢劫的金额数量、犯罪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所使用的手段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同时结合被告人实际缴纳罚金的可能性和能力,来确定最终的罚金具体数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进行抢劫,侵犯公民人身安全与财产权益的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定有期徒刑,并相应地附加罚款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