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于合同形式的选择,首先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对法律明确要求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例如,
借款合同、期限六个月以上的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
当事人以直接对话的方式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订立合同。它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衣食住行密切相关,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在法律未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
协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其特点是简便易行,但其不足之处在于发生
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当事人孰对孰错很难划分。因此,建议尽量不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所谓“空口无凭”,也是这个道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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