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敲诈勒索罪并非由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案件类型。其系公诉案件之一,按照社会惯例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展开调查,随后由检察院代表国家对该类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则在经过审理后做出公正判决。这一系列程序充分体现了此类犯罪行为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约束和主动追究的,而非仅仅依靠受害者个人的力量来进行起诉维权。

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如果用伪造或骗取的信用卡、作废卡或冒用他人卡,涉案金额在5000元到50000元之间;或者恶意透支,超限或逾期未还,在银行催收两次后三个月内仍未归还。其中,恶意透支指的是违法透支且在银行催收后三个月内仍未还款。

关于合同诈骗罪是否属于自诉案件这个问题,我想指出的是,它并不属于自诉案件之列。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诈骗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罪行,必须由国家机关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而不是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原因在于,此类公诉案件往往涉及到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犯罪行为,因此需要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合同诈骗罪通常情况下会由负责国家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作为代表提起公诉,然而,在某些特殊条件下,该罪名亦可能转变为自诉性质。

对于合同诈骗罪来说,它是一类典型的属于公诉案件范畴内的法律事件。所谓的公诉案件,其具体含义便是由国家的司法监督机关,即检察院,代表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提起的刑事诉讼。究其原因,度日如年出奇以来,该类型的犯罪行为对市场经济运行的秩序以及社会治安状况所造成的危害是极其深远的,因此,检察院就有必要对这些犯罪活动进行严厉打击并依法提出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