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东不参与经营是不承担公司亏损的。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但不足以清偿的,可以由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条【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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