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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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涉及到的刑罚规定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通常来说,只要有人通过非法手段将他人拘禁,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剥夺他人自由,且时间超过24小时,就会被视为犯了非法拘禁罪。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恶劣情节,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那么这些情况将不受24小时的时间限制。

他人人身自由受限是否犯罪,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判断。要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特别恶劣,时间又很长,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后果,那这种行为很可能就构成犯罪了。比如,用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很容易就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是否构成犯罪,这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和情节来判断。非法剥夺他人自由超过24小时,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然而,关键在于,即使时间不足24小时,如果伴随着殴打、侮辱或导致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同样可以被定性为非法拘禁罪。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侵犯人权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个行为是违法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一般情况下,持续控制或拘禁他人24小时以上就会被视为犯罪,但拘禁时间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在拘禁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情节,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即便时间没有达到24小时,也可能构成犯罪,会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限制人身自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判断。一般来说,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使用其他违法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就可以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如果在拘禁期间有暴力行为、侮辱性言语等恶劣情节,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的非法拘禁,就不需要受上述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