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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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法律条款解读若有必要要求涉嫌触犯治安管理行为责任者接受调查,则需经过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领导的批准,方可采用传唤证进行传唤。对于现场侦查过程中所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任人,人民警察仅凭出示其职务证明文件,便可采用口头方式实施传唤,同时应确保在随后的问讯笔录中详细注明相关事实。公安部门应该向被传唤人详细说明传唤的具体原因及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正在实施或涉嫌重大犯罪活动的嫌疑人,在出现初步完成犯罪、被害者或目击证人指控、发现犯罪相关物证、嫌犯有自杀、逃跑、毁损证据、流窜作案等情形时,可依法采取拘留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时,应经主管领导批准,按法定程序进行。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者,警察可出示证件后口头传唤,但需在问询记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需告知被传唤人原因和依据,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逃避传唤的,可强制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可以先行拘留的适用情形。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时,可以先行拘留。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若对于该问题有不明白之处,可以阅读本文理解。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是可以先行拘留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八十二条是什么内容的问题,下面由律图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