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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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检察院接受传唤的应注意事项当检察机关进行传唤时,必须向被传唤者展示由该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文书。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若经过出示工作证件的程序,则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传唤,但应在随后的讯问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过程。传唤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十二个小时;然而,如果案件情况特别严重、复杂,且需要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性措施,那么传唤的最长时间也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拘留并不一定需要经过传唤程序。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院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剥夺其人身自由。如果犯罪行为正在预备或实施中,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察觉,公安机关可以直接拘留相关人员,而无需先进行传唤。

取保候审期间被传唤不需要传唤证。口头传唤也是行的。因为取保候审本身就是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随传随到。传唤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传唤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的文书。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有权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须经过传唤环节,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确实可以选择采用传唤的方式来进行审讯。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对于无需实施逮捕或拘留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我们有权将其传唤至其所在城市或县城内的特定场所,或者直接前往其居住地进行审讯。因此,刑事拘留并非必须经过传唤环节,然而,根据上述法律条款,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我们确实可以选择采用传唤的方式来进行审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