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适用监视居住是一法定的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
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也有其解除、撤销和变更情形,其原因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通常变更为逮捕。对监视居住解除、撤销和变更时,也要......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可能会进行违法犯罪,违法犯罪在进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是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进行限制的,关于累犯能否办理监视居住要看其是否满足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法的具......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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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被监视居住的涉案人员禁止工作,并需遵守多项规定,如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地点、不得会见他人或通讯、及时报到接受询问、不干涉证人作证、不销毁或篡改证据、上交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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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审查起诉时,被羁押人通常关押一个月。案情重大复杂可延长十五天。若嫌疑人认罪并接受惩罚,且满足快速裁判条件,羁押可缩短至十天。面临至少一年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关押最长可延至十五天,总长度可达十二至十五天。羁押是司法机构在终审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的暂时性关押,依附于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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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法律体系中,被拘留的人不一定会被释放。事实上,有些人可能会从拘留转为逮捕。拘留期满后,案件可能有几种处理结果: 如果案件清晰,证据充分,并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嫌疑人可能会被逮捕;如果证据不足或无法证实其罪行,嫌疑人将被释放;如果不需要逮捕或证据不足但需要继续调查,强制措施可能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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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逮捕并不意味着必然受到刑法判决。若检察院未能收集到充分证据,嫌疑人将被无罪释放。对于有罪的嫌疑人,判决徒刑需依据确凿证据。逮捕是法律中限制人身自由、实施拘押的强制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