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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期间花的钱分手了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4.02.19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38人
律师解答:
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解析:
男女分手后,因恋爱期间的花销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怎样判决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原告有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一般会判原告胜诉。
但是一般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钱是不能被要回的,但是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彩礼性质的财物,如果分手后是可以要回来的。
谈恋爱期间花的钱具体划分:
彩礼、未明确赠与性质的大额转账、购置房产等
一般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如果两人在相识恋爱过程中,多次支付数额较大的钱款给对方,法院一般倾向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请求。
平日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等
恋爱期间的各种纪念日、节日、生日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比如:520元的红包等,法院一般认定为正常的恋爱关系往来,被认定赠与行为的可能性很大,一般判定不予返还。
当然,个案中可能会根据双方恋爱关系及社会交往习惯、给予一方的收入水平,礼物、钱款是否明显超出双方正常的恋爱消费支出,有可能会被要求返还。
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
恋爱期间,不可避免的会有用于双方恋爱关系的共同消费,比如吃饭、住宿、游玩等期间的花费等,倾向于认定为双方共同的消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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