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
财产独立离婚约定处理。1、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3、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4、有其他......
1、夫妻一方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3、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4、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
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娄建军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客户至上、勤勉尽责”的服务理念,坚持以客户的需求为核心,致力于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擅长就特定法律问题和复杂案件提供专门和深入的法律分析,提供完善的争议解决方案、策略。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主要业务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各类侵权损害赔偿等。主要业务范围:1、接受委托,进行民事、刑事辩护或代理;2、法律咨询;3、代写法律文书:4、代为诉前调解;5、代为立案;6、代为查询信息。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2号,移动电话及微信号码:1894021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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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恶意转移财产是指未经配偶同意,擅自秘密转移资产,或以逃避债务、规避政策为由,利用他人名义购置财产或进行投资,以及采用欺诈手段侵占共有财产的行为。这些都是法律上的有效事实,可被用来支持财产归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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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产若在婚后添加了配偶姓名,离婚时通常需进行财产分割。按照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一旦添加配偶姓名,即视为共同所有。因此,在离婚时,该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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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部分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后自然增值的部分,通常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的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婚后共同财产,则增值部分也应视为共同财产。因此,具体情况需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协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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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置且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分配时,可双方协商或向法院诉讼。法院可能按以下方式处理:若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则允许;若一方主张但无法达成协议,需评估机构评定价值,取得方补偿另一方;若双方均放弃,则拍卖或变卖,收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