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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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行贿罪而言,该罪名并不属于典型的行政犯罪范畴,而是中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类犯罪行为。行政犯罪通常牵涉到违犯行政法规范的问题,然而,与之不同的是,单位行贿罪实际上触犯了刑事法律,所涉及的乃是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罪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和阐述。

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控股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通过索取、非法收受财物以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些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和社会的道德规范,损害了国家机关、国有控股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形象和声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单位受贿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我国《刑法》中,洗钱罪可视为单位犯罪,涉及机构如公司、企业等若隐藏或掩盖特定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需承担刑事责任。若单位采用多种手段掩饰犯罪收益,构成洗钱罪,情节严重者,单位将受罚金处罚,相关个人也将依法定罪量刑。

单位名义犯罪并非一概视为单位犯罪。未经单位决策机构同意,个人私自占有违法所得的行为按自然人犯罪论处。个人为非法目的设立的机构犯罪,或单位犯罪成为主要业务时,不属单位犯罪。单位犯罪需有决策机构参与,违法所得归属单位。与个人犯罪区别在于,前者违法所得通常归单位,后者归个人。如果犯罪动机主要为个人利益,不宜定性为单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单位受贿罪要素:侵害国有单位正常经营与声誉;表现为索取或接收财物并提供利益;主体限于国有单位;主观为直接故意。这些规定确保了对单位受贿行为的明确界定。